废水处理是江苏近来重点关注的环境保护问题,废水处理是改善水源的重要工作。2018年中央加大对企业废水处理的力度,并正式施行《水污染防治法》。可见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废水处理的决心和力度。可以说,国家现在对企业的废水处理、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江苏地区也对废水处理近年来的常见“废水”处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布。
以前的废水处理只限于大型企业居多,小型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废水经常是不处理直接排放,或者偷偷排放,从而给周围的水源造成很大的污染。目前,江苏对于此类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并对之前废水处理中的常见违法行为一一列举,希望可以对有以下行为的企业,加大整改的力度。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废水处理应该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一,对企业的废水没有处理,要实施处理后再排放。对已经安装废水处理设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废水排放标准来进行,不能出现超标排放。在废水处理过程中要实现台账合一的效果,对废水处理的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都会真实的体现出来。废水处理是关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项目,企业应该对废水处理足够重视,否则,很容易触犯法律。